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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12 月 24 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管理规定》(2025 年第 126 号),自 2026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原 2015 年第 18 号通告同步废止。新规旨在支持医疗器械出口贸易,规范证明办理流程,优化出口监管服务。
一、适用主体
中国境内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及已取得生产许可证或完成生产备案的生产企业,可向所在地省级药监部门申请证明。
二、两类证明适配不同场景
证明(I):适用于出口已在境内注册 / 备案的医疗器械,申请人为注册人 / 备案人,需提供申请表、注册 / 备案凭证、生产资质等材料(可联网核查的无需提供)。
证明(II):适用于出口未在境内注册 / 备案的医疗器械,申请人为实际生产企业,需提供申请表、生产资质、产品类别包含说明及合规生产佐证材料(可联网核查的无需提供)。
三、核心管理要求
有效期:不超过提交证件最先到期日,一类医疗器械最长 3 年,届满或内容变更需重新申请。
申请人责任:保证资料真实可追溯,产品符合进口国(地区)要求,留存出口相关资料。
不予出具情形: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提供虚假资料、处于停产整改或涉案处理期。
四、办理与监管
办理时限最长 20 个工作日(现场检查和整改时间不计),支持网上办理,电子证明与纸质证明等效。
省级药监部门 7 个工作日内公示证明信息,15 个工作日内报送国家药监局。
骗取、伪造证明者,5 年内不再出具,涉嫌犯罪移交处理。
相关企业需提前熟悉新规,做好资质梳理与资料准备,确保出口业务合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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