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目标与适用范围
建立东盟统一的医疗器械监管框架,减少技术贸易壁垒,推动区域内医疗器械自由贸易。
确保医疗器械在设计、生产、流通和使用中的安全性、有效性和性能符合国际标准。
适用范围
涵盖所有医疗器械及附件(包括体外诊断试剂、植入物、软件等),但排除人体血液/组织移植、动物源性活组织等特殊情况。
适用于东盟10国(文莱、柬埔寨、印尼、老挝、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新加坡、泰国、越南)。
核心监管框架
医疗器械定义:
用于疾病诊断、治疗、监测、康复等目的的仪器、设备、植入物等,不依赖药理作用实现主要功能。
风险分类:
按风险从低到高分为 Class A(低风险)、B(低 - 中风险)、C(中 - 高风险)、D(高风险),分类依据包括使用场景(如侵入性、植入性)、接触人体部位、使用时长等。
示例:一次性手套(Class A)、血糖仪(Class B)、心脏起搏器(Class D)。
安全与性能基本原则
核心要求:
医疗器械需符合《基本安全与性能原则》,包括设计制造的安全性、生物相容性、电磁兼容性、辐射防护、数据准确性等。
风险管理:
企业需通过ISO 14971等标准进行风险评估,确保风险-收益比可接受。
市场准入与合规评估
注册与许可:
所有医疗器械上市前需在目标成员国监管机构注册,高风险设备(Class C/D)需提交临床数据、技术文件。
定制化医疗器械(按医生处方生产)可豁免注册。
合规评估:
成员国可认可国际标准(如 ISO 13485质量管理体系、IEC 60601 电气安全标准)作为合规依据。
标签与信息披露
标签要求:
必须包含产品名称、制造商信息、批号/序列号、有效期、使用说明、警告/禁忌症等,语言需为当地官方语言(如印尼语、泰语)。
特殊标识:无菌产品需标注 “无菌”,一次性使用设备需注明 “单次使用”,翻新设备需标明 “翻新”。
广告与声明:
宣传内容需真实,高风险设备的性能声明需有临床证据支持。
上市后监管
不良事件报告:
企业需建立上市后警报系统(PMAS),按时间要求报告不良事件(如死亡/严重伤害事件需10天内报告)。
需记录进口/分销记录、投诉处理过程,保留至少2年或设备使用寿命。
纠正措施:
发现安全隐患需启动 “现场安全纠正措施”(FSCA),如召回、设备修改、用户警示等,并通知监管机构。
临床调查与数据要求
临床调查:
高风险设备(Class C/D)需进行临床调查,遵循《赫尔辛基宣言》伦理原则,确保受试者安全。
数据需证明设备的安全性和性能,包括短期和长期效果(如植入物的长期生物相容性)。
数据互认:
成员国可认可其他国家的临床数据,减少重复测试。
区域协调与实施机制
成立东盟医疗器械委员会(AMDC):协调成员国监管政策,制定技术标准。
东盟标准与质量咨询委员会(ACCSQ)提供技术支持,促进标准互认。
特殊条款
宗教/文化:
成员国可因宗教或文化原因拒绝某些设备上市,但需通知 AMDC。
紧急措施:
若发现设备危害公共健康,可临时禁止上市或强制召回,并通报其他成员国。
争议解决
采用2004年《东盟争端解决机制议定书》处理成员国间监管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