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侵入性医疗器械分类规则
规则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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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受伤皮肤接触且仅作压迫机械屏障或吸收伤口渗出液(如用于初步愈合)的非侵入性医疗器械,归为 1 类医疗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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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已穿透真皮的伤口(包括管理伤口微环境)的,归为 2 类医疗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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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已穿透真皮且需二次愈合伤口的,归为 3 类医疗器械。
规则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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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送或储存体液、身体组织、其他液体或气体且用于向体内输注、给药或导入的非侵入性医疗器械,归为 1 类医疗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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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 2 类有源医疗器械或更高类型连接的,归为 2 类医疗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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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输送血液、储存或输送其他体液、储存器官、器官部分或在体内储存器官、器官部分或身体组织的,归为 2 类医疗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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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袋归为 3 类医疗器械。
规则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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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血液、其他体液或其他液体生物或化学组成且用于向体内输注的非侵入性医疗器械,归为 3 类医疗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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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过滤、离心、气体或热量交换治疗方式的,归为 2 类医疗器械。
规则 4
除上述规则涵盖外的非侵入性医疗器械,归为 1 不类医疗器械。
侵入性医疗器械分类规则
规则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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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身体孔道(非手术侵入性除外)且不与有源医疗器械连接或与 1 类医疗器械连接,短暂使用的,归为 1 类医疗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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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眼球外表面或可能被黏膜吸收的,归为 2 类医疗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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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使用的,归为 2 类医疗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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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腔至咽部、耳道至鼓膜或鼻腔短期使用且不被黏膜吸收的,归为 1 类医疗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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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腔至咽部、耳道至鼓膜或在口腔至咽部、耳道至鼓膜或鼻腔短期使用且可能被黏膜吸收的,归为 2 类医疗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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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使用的,归为 3 类医疗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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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身体孔道(非手术侵入性除外)且与 2 类有源医疗器械或更高类型连接的,归为 2 类医疗器械。
规则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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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暂使用的手术侵入性医疗器械,归为 2 类医疗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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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重复使用的手术器械,归为 1 类医疗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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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电离辐射形式提供能量的,归为 3 类医疗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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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生物效应或被全部或主要吸收的,归为 3 类医疗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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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输送系统给药且给药方式有潜在危险的,归为 3 类医疗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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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中枢神经系统直接接触的,归为 4 类医疗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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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心脏或中央循环系统相关部分直接接触进行诊断、监测或矫正缺陷的,归为 4 类医疗器械。
规则 7
短期使用的手术侵入性医疗器械,归为 2 类医疗器械;
用于给药的,归为 3 类医疗器械;
在体内发生化学变化(除牙齿内放置情况)的,归为 3 类医疗器械;
以电离辐射形式提供能量的,归为 3 类医疗器械;
产生生物效应或在体内发生化学变化(除牙齿内放置情况)的,归为 3 类医疗器械;
以电离辐射形式提供能量的,归为 3 类医疗器械;
产生生物效应或被全部或主要吸收,归类为 4 类医疗器械;
与中枢神经系统直接接触,归类为 4 类医疗器械。
通过与心脏或中央循环系统的这些部分直接接触来进行诊断、监测或矫正其缺陷,归类为 4 类医疗器械。
规则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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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入式医疗器械和长期手术侵入性医疗器械,归为 3 类医疗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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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置在牙齿内的,归为 2 类医疗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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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心脏、中央循环系统或中枢神经系统直接接触的,归为 4 类医疗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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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生命支持或生命维持设备的,归为 4 类医疗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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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有源植入式医疗器械的,归为 4 类医疗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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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生物效应或被全部或主要吸收,归类为 4 类医疗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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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给药,归类为 4 类医疗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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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体内发生化学变化(除了医疗器械被放置在牙齿内的情况),归类为 4 类医疗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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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房植入物,归类为 4 类医疗器械
有源医疗器械分类规则
规则 9 (1)
进行能量给药或能量交换的有源治疗性医疗器械,归为 2 类医疗器械;
以包括电离辐射在内的潜在危险方式进行能量给药或能量交换的,归为 3 类医疗器械。
规则 9 (2)
控制或监测 3 类有源治疗性医疗器械性能,或直接影响其绩效的有源医疗器械,归为 3 类医疗器械。
规则 10 (1)
用于诊断目的的医疗器械,归为 2 类医疗器械;
提供被人体吸收的能量(除仅用于用可见光或近红外光谱照亮患者身体的医疗器械这种归为1类)、对放射性药物在体内的分布进行成像、进行重要生理过程的直接诊断或监测的,归为 2 类医疗器械;
专门用于监测重要生理参数且参数变化可能使患者立即处于危险之中(如心脏功能,呼吸、中枢神经系统活动的变化),或在患者处于立即危险的临床情况下进行诊断的,归为 3 类医疗器械。
规则 10 (2)
发射电离辐射且用于诊断放射学或介入放射学的有源医疗器械,包括控制或监测此类医疗器械的医疗器械,或直接影响其性能的医疗器械,归为 3 类医疗器械。
规则 11
向身体给药和 / 或从身体移除药物、体液或其他物质的有源医疗器械,归为 2 类医疗器械;
如果上述医疗器械存在潜在危险作用的,考虑到所涉及物质的性质、身体相关部位以及给药或移除的方式和途径,归类为 3 类医疗器械。
规则12
不符合上述标准的有源医疗器械归类为 1 类医疗器械。
附加规则
规则 13
将药物(依据药品相关法律)作为组成部分且药物辅助医疗器械作用的医疗器械,归为 4 类医疗器械。
规则 14
所有由以下材料制造或包含以下材料的医疗器械归类为 4 类医疗器械:
・无活性的动物细胞、组织和 / 或其衍生物;
・微生物或重组来源的细胞、组织和 / 或其衍生物。
如果此类医疗器械是由仅与完整皮肤接触的无活性动物组织或其衍生物制造或包含这些材料,归类为 1 类医疗器械。
规则 15
专门用于医疗器械消毒或作为加工终点消毒的医疗器械,归为 3 类医疗器械;
在终点消毒或更高水平消毒之前消毒的,归为 2 类医疗器械;
专门用于隐形眼镜消毒、清洁、冲洗或保湿的,归为 3 类医疗器械。
规则 16
用于避孕或预防性传播传染病传播的医疗器械,归为 3 类医疗器械;
植入式或长期侵入性医疗器械,归为 4 类医疗器械。
特殊情况处理
多种类型归类
若一种医疗器械可能被归类为多种类型,应归为代表最高风险的类型。
组合使用分类
若一种医疗器械与另一种医疗器械组合使用,组合中每种医疗器械应分别分类。
多种预期用途分类
若一种医疗器械有多种预期用途,应根据风险最高的预期用途分类。